首頁 » 消息分類 » 公文公告 » 公告修正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」輸往歐盟、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車及鋁製輪胎圈,應先經經濟部核准,並自110/04/12起生效。 公告修正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」輸往歐盟、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車及鋁製輪胎圈,應先經經濟部核准,並自110/04/12起生效。 分類:公文公告 公告修正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」輸往歐盟、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車及鋁製輪胎圈,應先經經濟部核准,並自110/04/12起生效。
公告修正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」輸往歐盟、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車及鋁製輪胎圈,應先經經濟部核准,並自110/04/12起生效。 分類:公文公告 公告修正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」輸往歐盟、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車及鋁製輪胎圈,應先經經濟部核准,並自110/04/12起生效。